境外企业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服务的税务问题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这是挺普通的非贸付汇的问题啊.
1.预提CIT.
按照现行的CIT税法和与germany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这个很好查到的.如果合同的服务期不超过183天,就不够成常设机构不需要交所得税.在按照协议向tax bureau申请免税的时候,需要提供合同,发票,你parent公司的德国居民企业身份证明和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如果超过183天,那么按照协议,天朝对非居民企业也是有征税权的,如果不设计专利权的转移使用,那么利润率30%,税率25%,也就是7.5%进行征收,常规如此,看你们tax bureau如何定税率,一般都是从高不从低。如果涉及特许权或者专利,那么预提税率10%。
如果只是单纯的一次性劳务,那么建议就做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申请,这样税务局也会高兴一些,因为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来操作,他们很麻烦,不喜欢这么做。
2.营业税
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接受劳务的企业在境内,那么就要支付营业税5%
3.地方性税种
按照营业税的基数进行地方性税种,如教育附加,河道费等计提.
全部税付掉后,如果支付金额超过3万美元,那么需要向tax bureau申请出证.这个你是懂的吧?
本来想把那些法律法规直接粘贴链接的,但是百度一直提示不能发表,直到我删除了那些法律条文的链接。上面的英文是我测试的,不和谐物……不能直接写出来的,我擦啊!
PS楼上说的准予扣除神马的,是这些费用能否在你公司所得税前抵扣的问题,并不关你这笔非贸付汇的事情。如果你需要具体法律条文,可以给我留言。一些特殊地区特殊企业的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具体的企业,还是需要咨询主管tax bureau。 - 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就您的问题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所做的批复,应该能解决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1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公司在 境内提供与信息系统有关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德国爱科公司与其全球子公司签订了《IT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协议》,在德国为其包括爱科电子(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和艾科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国用户”)在内的全球子公司提供信息系统和相关软件的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在费用支付上,德国爱科公司负责在境内外统一安排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垫付相关费用,然后向用户收取服务费和代垫的软件费。现就德国爱科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和代垫的软件费的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德国爱科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对我国用户已有信息系统包括其受让的相关软件的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维护和咨询服务。现行规定中有关技术服务费用应合并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是指作为专有技术的授让方式而发生的传授、指导、培训等劳务形式。因此,对德国爱科公司上述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属于境外提供劳务部分,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境内劳务部分取得的收入,应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德税收协定第三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对德国爱科公司收取的其代垫的我国用户使用境外企业提供的软件的软件费,应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别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中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可依照该项通知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应准确合理地划分上述收入,计算缴纳有关税收。对其中划分不合理或确实无法按实际划分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可确定合理的比例划分方法,划分应税收入。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这里所说的应税劳务,是指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所以你总部在境外,但接受应税劳务的公司在境内,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要交营业税,
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 境外发生的与该机构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摊销的,准予扣除,
1.预提CIT.按照现行的CIT税法和与germany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这个很好查到的.如果合同的服务期不超过183天,就不够成常设机构不需要交所得税.在按照协议向tax bureau申请免税的时候,需要提供合同,发票,你parent公司的德国居民企业身份证明和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如果超过183天,那么按照协议,天朝对非居民...
1.营业税不需要代扣代缴,因为发生在国外。这个是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企业所得税不需要扣缴。3.因为是企业所得税,所以依据应该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别到税务局把营业条例说出来让人笑话。。: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 境内...
因此,对德国爱科公司上述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属于境外提供劳务部分,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境内劳务部分取得的收入,应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德税收协定第三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和...
情况不一样,税率也不一样。如果国外公司的提供咨询劳务所得属于“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按25%税率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咨询劳务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
境外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扣除税款后的余额再汇到境外去,国外发票可以正常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