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税收立法听证制度
- 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税收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听证引入税收立法的价值,在于立法听证所固有的功能满足税法的需要。必要性价值的求证问题,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普遍性作用在税收立法这个具体的特殊的领域的体现。一般认为,立法听证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1)信息收集;(2)实现直接民主、体现民意;(3)促进良法;(4)协调社会利益;(5)立法宣传。[6]笔者认为,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税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满足税收立法法治化的要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由法律加以确定。国民根据法律的规定纳税,政府根据法律的规定征税。而规定纳税和征税关系的法即税法,由此,立法的法治化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和依据,当且仅当所制定的税法是良法,才能要求税法主体依法办事。立法的法治化,“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守法,遵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从而保证立法内容的合法性。”[7]税收立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遵守《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为《立法法》所确认,当然适用于税收立法。如果税收立法程序存在规制的缺失,立法的随意性将大大增加,导致立法成为征税权滥用、侵犯公民财产利益的工具,不仅损害税法的权威,而且影响到政府的社会公认度。此外,从立法听证本质上看,作为一种程序性规则,能够防止各种人治的因素,如领导指示,主观随意性等等,保证立法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
第二,满足税收立法的民主化的要求。“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8]从这个定义上看,民主与“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相联系,也可以这样认为,当某个决策影响全体成员的利益,那么该决策的作出要求民主程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性反映人民主权国家的税收运作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权是实现人民利益的需要,税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纳税主体的范围随税种之别而有所不同,但就宏观而言,税赋的主要负担者是人民。税收的立法是民治的立法,组成社会的成员将其劳动成果的一部分贡献出来,而该集中起来的劳动成果又将使用于增加社会成员共同福利方面,这种关于贡献和再分配劳动成果的机制,是社会成员自治协商的产物。显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税收无非是每个人都将其经济利益的一部分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税法是社会成员间关于再分配的经济契约。
立法听证引入税收立法的价值,在于立法听证所固有的功能满足税法的需要。必要性价值的求证问题,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普遍性作用在税收立法这个具体的特殊的领域的体现。一般认为,立法听证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1)信息收集;(2)实现直接民主、体现民意;(3)促进良法;(4)协调社会利益;(5)立法宣传。[6...
表现在一方面,一些税收法律规范与改革实践发生了冲突,立法妨碍了改革的发展,如《宪法》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缺失、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运行的弊端等;另一方面,立法严重滞后于税收改革实践,如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与目前通货紧缩形势背道而驰。此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尚无税收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如社会保障税...
此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尚无税收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如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遗产赠与税、反倾销税等方面还是立法空白。“民主赤字”问题严重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立法程序中普遍设立听证制度来保障公民参与税法制定的政治权利。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立法听证在我国目前仅仅是一种方式,还未成为一...
5. 民主参与不足:立法过程中的“民主赤字”问题严重,听证制度尚未成为普遍制度,公众参与度不高,影响了税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6. 立法质量与可操作性:立法过程仓促,缺乏专家参与,导致税法之间不协调,用词模糊,增加执法难度和成本,不利于税收事业的发展。7. 法律程序问题:税收法规和规章的公布、...
增强税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改进的重要环节。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通过立法听证会公开决策过程,起征点最终调整为1600元,充分体现了民主参与。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确保听证程序的规范性和代表性,让公众能更深入地参与立法决策。总的来说,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