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同时赠送货物,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如何处理?
- 赠送货物,视同销售,和普通销售业务处理相同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的同时发生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但是纳税人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判断是一并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百货商店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又提供送货服务,这里主营业务是销售商品,因此一并征收增值税就好了。...
会计分录方面,对于正常销售的部分,可以这样处理:借: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5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15 对于赠品部分,由于赠送的产品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但并不形成计入收入。有争议的是,这部分费用应计入营业费...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的规定,甲公司对用于赠送的这15万元产品在增值税方面应视同销售,并按照正常销售价格2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计缴的增值税为20×17%=3.4万元。但必须注意的是...
赠送的商品要交增值税。赠送顾客的商品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需要把总的销售价款在正常销售货物与赠送货物之间按比例计算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税款。比如销售10个,赠送1个,就需要把总的销售价款在11个商品之间分配计入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此规定指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并征收增值税。比如,假设某企业A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0万,对应的销项税为3.4万元,成本为15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2万元,成本1万元。对于正常销售部分,会计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