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零税率发票怎么才能抵减销项税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一.收到零税率发票是不能抵扣销项税的:
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
1、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2、相关发票信息完整,有真实的交易业务发生;
3、进项税发票认证通过后;
4、需要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80天内进行认证并通过;
5、进行抵扣进项税的企业必须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一.收到零税率发票是不能抵扣销项税的: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1、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2、相关发票信息完整,有真实的交易业务发生;3、进项税发票认证通过后;4、需要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80天内进行认证并通过;5、进行抵扣进项税的企业必须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按收购发票金额的13%计算提取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收到零税率的发票大部分是不允许抵扣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具体而言,条例中明确指出以下三种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适用免税规定;最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因此,对于那些销售零税率或免税货物的纳税人而言,他们只能为购买方提供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
既然是零税率也就是没有税额或进项税额,那么拿什么抵扣?所谓抵扣是指用销项税-进项税,如果进项税为零,那么,销项税-零=销项税,即销项税没有变化。所以,购进货物开零税率发票无税可供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