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文件规定: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释义:《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特别指出,残疾人员在提供加工劳务时,受托加工货物必须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加工行为才可免征增值税。 -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通知),加强安置残疾人就业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选择填报《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增值税)或《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营业税)(样式见附件1、2,由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自印),并区别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一)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
1.申请税收优惠当年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企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有效证明资料;
3.社保中心出具的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
4.申请税收优惠当月(或上月)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二)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
1.本条第(一)款第2-4项资料;
2.纳税人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3.安置残疾人的《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以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确认证明。
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二、对于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实地查验。审核批准的,资格认定有效期限为12个月。无论是否批准,应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样式见附件3,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样式见附件4,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告知纳税人。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申请减免营业税时,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征〔2006〕287
号)文件执行,使用该文件中的各类文书。
三、对北京市享受9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四、根据92号通知规定,按月减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一式3份,样式见附件5,由各区县地税局自印)。
五、对纳税人发生67号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况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新申请认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审批。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已批准具有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资格的纳税人,应当自税收优惠批准有效期限终止前30日内,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续相应的税收优惠资格,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年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应对纳税人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92号通知和6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七、符合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按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 - 如果只招了两个的话,那只有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
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比如说贵公司2010年给两位残疾人发放工资累计20000元,那么在计算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40000元。
在税收政策方面,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在增值税领域,对那些安置了盲、聋、残、哑四类残疾人员占比生产人员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政府将予以全额返还。对于那些安置此类残疾人员比例在35%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政府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供增值税退还政策。该政策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申请退还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本期应退增值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月应退增值税额等于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乘以本月...
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税收优惠,具体如下:每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额度,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地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6倍确定。然而,该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残疾人员工的工资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这意味着,企...
根据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待遇。具体来说,单位需要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并在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应退增值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按比例退还已征增值税款。这一政策有助于减轻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负担,提高残疾人的就业...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能够获得的税收优惠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具体优惠如下:每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年可以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数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增值税的退还和营业税的减免均需按月进行。若本月税款不足退还,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