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税务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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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性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种税收处理,也称之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举例:甲企业欠乙企业1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抵顶债务,商品成本价900万元,评估价值1170万元(含税),其他债务免去。此例中,债权人乙企业收到的存货公允价值为1170万元,与债务账面价值1300万元相比,作出了130万元的让步,让步金额为13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债务人甲企业以1170万元存货抵消1300万元债务,少归还债务130万元,获得债务重组收入130万元。同时,视同收入1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900万元,视同销售所得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此两项所得23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上例中,假如甲企业同意乙企业债转股增资,但双方确认增资额为1170万元。则乙企业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30万元,但投资到甲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是原债权计税基础金额1300万元,待企业将来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按1300万元结转计税成本。
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修改债务条件的交易,涵盖以下五种方式:一是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二是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分解为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并偿还债务;三是债务转换为资本,如国有企业债转股;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偿还期限、减息或减少本金;五是混合重组方式的组合。非现金...
第一种是用比账面价值要低的钱来还债。如果用这种方法的话,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公司在下一次缴纳税务的时候,要同时加上之前的计税成本和自己实际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这个不是营业收入,而且额外的流水。第二种呢是不用现金来支付。也就是要把它具体而微地分为转让相关非现金资产和按非现金公允价值...
公司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方式,处理公司的债务,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转换为现金资产,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进行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
在货币性与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股权等情形下,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期限,以减轻短期税务负担。这一处理方式要求重组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并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债转股业务中,债务清偿与股权投资不...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