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是如何算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是如何算的?
  • 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这两个税率不尽相同,所以产生了“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的数据! 比方说,征税税率为17%,而退税税率为13%,那么就有了4%的差额,这4%的差额就算进了 纳税申报表 第15栏中!

    以上为个人之见,如有纰漏,恳请各位指正!
  •   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
    免、抵、退税是将退税和征税结合一起计算的,需要通过应纳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等分项目的计算,才能计算出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上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例1: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棉纺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所生产的混纺布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该厂2008年11月从国内累计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进项发票已通过认证,材料均已验收入库,其计划成本63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72万元。本月内销产品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468万元,已收存银行,自营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和规定公式计算有关数据:
    月末,计算结转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0×(17%-14%)=6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468÷(1+17%)×17%-(102-60)-72=-46(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0×14%=280(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80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80-46=234(万元)。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应纳税额为负数,反映的是留抵税额,说明企业出口货物准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没有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得到全部抵减,未抵减的部分需要退税。但由于当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只能按当期留抵税额退税,也就是说退税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给国家的金额。

    例2:假设例1中的上期留抵税额为346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当期应纳税额=468÷(1+17%)×17%-(102-60)-346=-320(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20万元,此时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2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80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28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80-280=0,11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320-280=40(万元)。

    例3:假设例1中的上期留抵税额为2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当期应纳税额=468÷(1+17%)×17%-(102-60)-20=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000×14%=280(万元),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80-0=280(万元)。
  • 网页地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是填写上个月的当期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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