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时,是否还能同时

软件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时,是否还能同时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不得同时享受。
  •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公司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完成认定手续,便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这一政策意味着,A公司自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总结而言,软件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期间,赢利年度的确定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保在政策适用期内实现盈利。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和税收规划,妥善处理亏损与赢利年度的衔接,以实现长期的稳健发展。

  •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不得同时享受。

  • 理解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关键在于明确政策适用条件与计算逻辑。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若企业第一年盈利但未申请证书,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但这优惠期不可顺延,过期作废。无需获取软件企业证书即可享受优惠,仅需提交备案资料至税务局,税务局...

  • 法律分析:1、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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