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没有评定信用等级,可不可以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没有评定信用等级,可不可以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 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二、扩大取消 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 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 认证,登录本省 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 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适用纳税信用管理评定,若其纳入总机构的增值税汇总核算,可以根据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使用 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 将取消 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 认证,登录本省 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

  •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纳税人需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则需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若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可不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计算...

  • 综上所述,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分支机构确实可以根据其年销售额情况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灵活的税务管理方式有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税务策略,提高税务合规性和经营效率。

  •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需是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如过分支机构是小规模商业企业就不可以

  • 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有增值税业务并需要申报的,分支机构也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就凭总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就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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