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关国际税收的问题
- 涉外税收是指一个国家与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纳税人的征纳关系,是该国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
居民原则是指
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所确立起来的一种税收管辖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凡是本国居民,对其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财产都要征税,而不论这些课税对象是来源或存在于本国还是其他国家。
什么是抵扣
一.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制度
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的区别在于,前者用于解决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后者用于解决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制度
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制度是根据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有无限制所划分的两种制度。
三.综合限额抵免与分国限额抵免制度
综合限额抵免与分国限额制度的区别在于,在多国抵免的情况下,居住国是否同意对居民纳税人的超限额与不足限额进行轧抵。
分国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每一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所进行的抵免。
综合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统一的抵免限额所进行的抵免。
四.税收饶让抵免制度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于本国纳税人从收入来源国得到的税收优惠减免的所得税额,视同已经交纳,允许抵免的一种特殊抵免措施。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3 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4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4 抵免法
1.抵免限额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3.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
4.费用分摊
5.税收饶让抵免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额抵免。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抵免限额举例:
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10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抵免限额 〔525×(100-50)/1050〕 25万元
实际抵免额 25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5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50万元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
应纳居住国税额
=(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直接抵免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
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4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4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26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8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32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间接抵免
所谓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
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纳税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 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间接抵免法举例
甲 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30%) 60万元
B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 140万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万元
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 7万元
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30%×70/140) 30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万元
抵免限额[(100十100)×40%×100/(100+100)] 40万元
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
实际抵免额 37万元
A公司抵免前应向甲国纳税[(100十100)×40%] 8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80-37) 43万元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公司来自境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居民公司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中扣除。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有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但大多数国家税法都实行限额抵免,即扣除额不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直接抵免。纳税人来源于 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 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间接扣除,是国际间避免对母子公司间转移的所得双重征税的重要措施。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间接扣除。我国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得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 涉外税收就是涉及到外国企业或个人的税收行为,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我国的对外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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