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退税申请过一次以后,还可以再次享受吗?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照39号公告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与上次退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照39号公告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与上次退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按照39号公告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与上次退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如下: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又缴回给税务局,缴回前没有进项抵扣交的增值税能退回。通过国家税务局查询可知,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留抵退税又缴回给税务局,缴回前没有进项抵扣交的增值税是会全部退回的。留抵退税加计抵减那部分不需要转出。如果已经计提一直未使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
一、正面回答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按月申请留抵退税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