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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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三条原则:
一是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中央和地方需要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必然就需要与之相当的财力作为支撑,因此,在划分税收收入的时候,应当符合这种收入的需要。
二是符合税种自身特征的原则。通常来说,按照有利于征收,以及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的考虑,与财产性收入、薪酬等有关的税收,设定为地方税收,比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而流转税、关税等则设定为中央税收。
三是合理设定共享税种的原则。为了兼顾以上两条原则,有的时候需要设定一些税种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比如我们现在的增值税,就是典型的共享税。- 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的原则
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把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
第二,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袤的大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也各具一些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此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
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具体的税收权限划分措施:
第一,中央税、共享税、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应当集中在中央,而且要逐步集中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强化税收立法,弱化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法规,充分保证中央税法的权威性和全局性;
第二,赋予省级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限,一方面赋予省级政府对地方税拥有一定的征收管理权以及部分政策调整权,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地方可以停征一些虽然是全国性地方税,但在本地区税基和可税金额很小、征收成本高的地方税种;另一方面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最主要的是指,地方有权在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以外,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统一性的前提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征部分地方性税种。
请参考
1. 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在税收划分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合理分配财力支持。这意味着税收收入的分配应与政府的职责和支出需求相符。2. 税种特征原则:税收的划分应考虑税种的特性。例如,财产税和所得税等与地方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税收,更适合作为地方税种。而增值税、关税等与跨区...
主要是三条原则:一是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中央和地方需要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必然就需要与之相当的财力作为支撑,因此,在划分税收收入的时候,应当符合这种收入的需要。二是符合税种自身特征的原则。通常来说,按照有利于征收,以及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的考虑,与财产性收入、薪酬等有关的税收,设定为...
一、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一)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50...
首先,中央税收主要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控,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印花税。这些税种的收入主要用于支持国家整体的政策和项目。其次,地方税收则侧重于地方经济发展,如房产税、...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2)营业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