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会计利润是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为什么?请举例说明.

税前会计利润是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为什么?请举例说明.
  • 税前会计利润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因为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定义不同。前者是指企业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年度利润总额;后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通常采用的是间接法: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在法定弥补年限内)两者由于各自计算口经不同、确认时间不同,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里面可以找到,都是固定的指标;而对于暂时性差异而言, 在现实中,常用到的就是职工教育经费超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须符合新会计准则“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永久性差异有的几种类型楼上的已经说得比较清楚了,不过说很容易,但是还是要自己研究一下才知道。
  • 会计利润是根据收益和成本费用计算出来的
    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减调整项目得到的。
    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增项目-调减项目
    调整项目有
    (一)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
    (二)收入确认金额的不同
    (三)免税收入
    (四)扣除项目和标准不同导致的差异
    1.限额扣除项目
    1>借款利息
    (在计算税前扣除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借款利息的部分不得扣除;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的,按不超过规定的比例标准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2.5%和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金额还要依据工会组织的收据确定。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标准部分,
    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
    (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
    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4>广告宣传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加计扣除、投资抵免项目
    (研究开发费用按发生额的150%扣除或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而发生的工资薪酬按100%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
    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期满2
    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3.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如滞纳金、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赞助支出,准备金等)
    (五)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用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的余额弥补的。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5
    个会计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 税前会计利润,是指企业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两者由于各自计算口经不同、确认时间不同,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实际发生损失可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这种时间性差异称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例如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不需要交纳所得税的永久性差异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确认为收益。如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国债所产生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不需要交纳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国债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允许扣减。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某些费用或损失不能计入利润表;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抵减。
    上述两项差异,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产生的永久性差异不需要交所得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从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永久性差异,将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

    (二)需要交纳所得税的永久性差异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有的项目不作为收益,但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例如,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税法上规定按该产品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转账,不产生利润,不计入当期损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有的项目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如各种赞助费,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利润;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

    上述两项差异,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产生的永久性差异需要交纳所得税,永久性差异产生的应交所得税应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将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
  • 简而言之,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方法与应用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两者不能等同视之。

  • 会计利润是根据收益和成本费用计算出来的 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减调整项目得到的。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增项目-调减项目 调整项目有 (一)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 (二)收入确认金额的不同 (三)免税收入 (四)扣除项目和标准不同导致的差异 1.限额扣除项目 1>借款利息 (在计算...

  • 不计、税前会计利润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定义不同,前者是指企业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年度利润总额,后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通常采用的是间接法。

  • 这是错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其中纳税调整增加额有: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纳税调整减少额有:国债利息收入和前5年内未弥补亏损 应...

  •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解释 1、会计利润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两者在认定标准上有些区别,所以不一定相等。需要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才能计算出所得税应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2、式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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