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废发票报税问题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规定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显然,你的情况不符合作废条件,只能由购货方主管国税局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具体办法参看本文件14-19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此表是自动生成的,只要把销项 对了就行了.
首先,作为销售方,在发票作废后,当月的销项以及收入在报税时无需特别处理,与以往一样操作即可。购买方在认证发票时,会发现发票与系统记录不符,此时税务局会要求购买方打印一份情况说明,并在申报系统中将该发票列为不可抵扣税额。至此,双方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销售方只需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给购买方,...
法律主观:跨月作废的发票当月不要交税。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的,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
法律分析:发票作废,在报税时不需要带。1、作废发票,如果不是网上自动抄税,而是带介质到税局抄税,会要求出具作废发票查验。 2、报税(纳税申报,不是抄税)时,不管是网上申报还是到办税厅申报,都不需要查验发票,不需要带去。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作废发票应该装订成册备查,因此,作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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