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几个免抵退税的基本知识

提问几个免抵退税的基本知识
  • 一、什么是“免、抵、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条件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三、实行“免、抵、退”税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
    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四、“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抵减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1、 应退税额的计算
    ⑴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
    ⑵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⑶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 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五、企业的分类管理
    1、根据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划分为C、E、F三类。
    C类企业: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 、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由E或F类企业转为C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E类企业:属小型出口企业,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3、F类企业:新办企业为F类企业,满一年后自动转为E类企业。一年内既不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也不按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办法办理。若达到C类企业标准的,由企业书面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调查核实后可转为C类企业。

    六、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限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并收齐出口凭证以后,应按月向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企业应在批准的延期内申报退(免)税,并在申报时附送《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七、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免税申报须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
    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⑵《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此申报序号装订成册
    ⑷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
    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其表式和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八、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依据外销发票、003出口信息和增值税纳税信息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每月向退税部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
    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及电子数据;
    ⑵《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退税凭证(主要指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如属委托代理出口的,需提供受托方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
    据,内附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信息,内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⑹《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汇总表》即电子数据;
    ⑺退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九、退税单证基本要求
    退税单证是申报出口退税的法定凭证,退税单证的开具及配单是否正确、规范,直接关系到申报出口退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也直接关系到退税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顺利进行,因此,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中要对照基本规定、核单要求认真、仔细、规范操作。
    1、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申报用于出口退税专用的核销单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的。在出口单位及单位代码栏中必须填写全名。在货物名称、数量、币种总价必须与对应的报关单相符,报关单编号栏应填写海关报关单位编号全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应盖有外管局出口收汇核销章、海关骑缝验讫章、出口单位公章。
    2、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应按《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准确、完整、清晰填写,不得涂改。出口报关单必须有申报、出口、签发日期,除专门列出外应以出口日期为准。批准文号栏中填写的收汇核销单号应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相符。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验讫章。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是出口方开具的出口货物价格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是销货的凭证,是买卖双方的记账依据,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中的“出口数量”、“计量单位”、“销售金额”应与申报数据一致,发票内容不得涂改,并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相关业务提示
    1、新办工业企业在首笔报关出口前必须到国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前的出口货物,进出口退税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业务,同时企业应将该笔出口业务作为内销,计算增值税。
    2、出口企业应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加快出口货物退税单证的收集及内部流转,及时收齐退税单证;
    3、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信息(001信息)确认,并及时提交国税部门,以免影响审核;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5、2005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应及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金;
  • 1按照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退税率根据产品不同有不同的退税率。是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
    3退的税就是参与和不参与的差别。它是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
  • 免抵退税是一种税收优惠和出口鼓励政策。详细解释如下:一、免抵退税的基本概念 免抵退税是一种针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在这种政策下,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到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待遇。同时,对于此前因出口产生的进项税额留抵,也可以进行退税处理。这样,企业可以更加便利地参与国际贸易,提高出...

  • 免抵退税,是一种针对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详细解释如下:1. 免抵退税的基本概念 免抵退税是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的一种税收返还政策。其中,“免”是指对出口货物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将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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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免,就是免征出口货物的销项税; 2、抵,就是应退进项税(出口产品的进项税)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 3、退,就是应退进项税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后,如有余额则需退还企业。 二、关键概念 1、“免抵退税额”:即“名义出口退税”金额,是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乘以“退税率”的结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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