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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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

  •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我国为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待遇。一、政策适用范围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

  •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安置新残疾人的计算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这个规定旨在确保残疾人在被安置后能立即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促进他们融入社会,增加就业机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政府可以确认残疾人的就业状态,从而开始计算其对税收优惠的资格。对于其他职工的计算起始时间...

  • 1. 增值税优惠: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比如,对于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 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在企业所...

  • 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案是肯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明确指出,这类单位在满足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同时,若还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但需注意,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度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该年度应纳增值税总额。这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