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收管理体制有什么不同?

台湾税收管理体制有什么不同?
  • 台湾划分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按照台湾当局1950年公布、并经多次修正的《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收支系统划分为“中央”、省及“直辖市”、县(市)三级,税收相应分为“国税”、省及“直辖市”税,县(市)税,其中省及县(市)税在“直辖市”即为“直辖市”税。目前“国税”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 易税、矿区税。

    其中遗产及赠与税,在省应以其总收人 10%分给省,80%分给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入 50%分给直辖市。省及“直辖市”税包括: 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特产税。其中营业税 和印花税,在省应以其总收入 50%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人50%由“中央”统筹分配省及“直辖市”;使用牌照税,在省应以其总 收入50%分给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全部为“直 辖市”收入;特产税是指对省内特有的大宗产品课征 的税收,不适用于“直辖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的货 物为课征对象,目前没有开征。县(市)税包括:土地 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特别税课。

    其中 土地税中的土地增值税应以其总收人20%分给省, 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屠宰税由省就其总收入 10%统筹分配所属县(市);特别税课是指适应地方 需要,经“议会”立法课征的税收,也适用于“直辖 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或特产税的货物为课征对象。省及“直辖市”、县(市)税收立法,必须在上述范围内,并由“中央”制定各税法通则,作为省、县立法 的依据。各级“政府”对他级或同级“政府”的税收, 不得重征或附加,但“直辖市”、县(市)为筹措教育科 学文化资金,可报“行政院”核准,在县(市)税中不超 过原税捐率 30%征收地方教育捐。

    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对人境货物征入境税或通过税。各级“政府”为适应特别需要,可经各级“议会”立法,开征临时性的税收。
  • 台湾省税制属于分类税制,包括所得税系、流转税系、财产税系,以所得税为主。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房屋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类是间接税,包括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按管理权限还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 首要的税种有综合所得税,也就是个人所得税,以及针对营利事业的营利事业所得税。此外,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等也是台湾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和房屋税等土地相关税种以及契税和娱乐税亦不可或缺。税收在台湾财政收入中占据显著地位,据统计,约有三...

  • 初期,税收制度仍沿袭日本统治时期以户税为主的旧制。以后台湾当局陆续实行国民党政府统治大陆时实行的税制,新旧夹杂,造成税制繁琐,税收管理失控。经过多次税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自1950年以来,台湾税收制度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进行过多次修正与改革。主要有四...

  • 改革前台湾的税收制度,大都沿用日本占据时代旧制,以户税为中心,同时夹杂当局从大陆带到台湾的一些制度,极为混乱、繁琐。为求得财政平衡,遏制通货膨胀,当局从整顿税收,改革税制入手,成立了“税制改革委员会”,废除原有税捐种类及摊派稽征方法,制定税捐统一稽征办法;将户税与所得税联锁课征;建...

  • 此外,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台湾地区税收稽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通过比较不同制度之间的差异,让税务研究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税收知识。在《台湾地区税收制度》中,作者深入探讨了台湾税收制度的制定依据和执行过程,对各种命令和办法进行了详细的注解和解析。这些内容不仅有助于读者理解税收制度的实质,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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