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装修房,其装修费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装修房,其装修费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

  • 一、正面回答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既然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则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对于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如果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 【答案】:A、C、D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选项A、C、D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的项目。

  • 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间装修费用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应当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房企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

  • 1、购买家具时:借:库存商品贷:银行存款2、销售精装套房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动产(房款)主营业务收入——家电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开发产品库存商品在房地产公司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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