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   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
      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分配的利润时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该利润的产生期间,产生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子公司对母公司取得的利润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 最近有很多的小伙伴来问Fiona,跨地区经营的总公司、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该怎么计算,缴纳?一遇到这个问题,感觉自己的思路就像是乱线团,理都理不清,好不头痛……

    其实搞清楚这件事并不难,只要我们能抓住其中的主要脉络,就可以轻松解决。

    01

    分支机构的常见形式主要有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分公司是总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用来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行为责任。

    探讨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在讨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中给出了相关规定:

    二级分支机构:总公司按照规定设立的,领取的营业执照为非法人营业执照,并且财务,业务,人员都是由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管理的分支机构。

    以下5种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遇到总公司、分公司所得税问题的第一件事就是判定分公司是不是可以能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

    02

    判定完分公司符合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结构条件,就要解决分摊比例和分摊税额的问题,这一步主要涉及到的就是计算问题。

    ①分摊比例计算公式

    小贴士:

    A 采用的数据为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数据

    B 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的三项内容就一同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并且分摊比例一经确认,除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当年不能进行调整。

    C 如果总机构设立的有部门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并且三项内容与管理职能部门是分开核算的,可以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②分摊税额计算公式

    根据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50%在各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摊就地缴纳;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 独立核算的母子公司不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必须由税务机关审批:总分公司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总分公司跨省(市、自治区)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 都是独立的核算单位、纳税主体,应该各算各的,只有一部分央企可以汇总计算,分地预缴
  • 通过合并报表的方式进行计算,可参考中级实务上的有关章节
  • 母公司和子公司缴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

  • 1、母子公司分别为不同的法人主体,按税法规定分别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母子公司间提取的管理费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总分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3、注:(1)母子公司为控制关系...

  • 根据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子公司获得的利润,应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具体来说,子公司在向母公司分配利润时,需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责任。这确保了税款能够及时、准确地从利润分配环节进行征收。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会根据子公司所在地的税率计...

  • 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 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也就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母公司要按照税费规定交税,子公司也同样要按规定交税。C公司盈利,对利润总额部分纳税调整后乘以所得税税率2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交税之后的净利润部分,才能用于企业分配,也就是说C公司分红的金额是已经交税的了,A和B收到这个分红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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