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异地施工预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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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 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 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 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 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 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 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 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 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 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 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 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 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账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 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人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 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人的人员实行查账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 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 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施工项目是异地的,甲方是本地的,是需要外地预缴税款的。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努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
简易计税方式预缴率3%; (2)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企业所得税:0.2%; (4)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以大气污染物进行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施工企业必须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确保了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及时获取相关税收收入。然而,对于非跨省的异地施工项目,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意...
法律分析: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
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 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人的人员实行查账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 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 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