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业务处理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与实例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业务处理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与实例
  •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您所说的情况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八)其他相关证明。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 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 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 对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成本减记,债权人相应减少债权计税成本。大额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可申请分期缴税。关联方间的特殊债务重组需经税务机关核准,遵循特定条件。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公允价值定义为独立企业间公平交易的价值标准。

  • 企业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遵循59号文的规定,将重组行为分解为转让资产、股权清偿债务等基本交易,据此确认所得或损失。这主要包括货币性与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股权等情形,涉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所得税计算。债务重组所得与损失的确认,基于债务与债权的计税基础与实际支付或收到的金额之间的差...

  • 其中,19号公告中“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另有规定主要是指:1.指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举例:甲企业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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