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第五章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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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第四章 核定征收管理 企业出现《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讨论了收入的税务处理。按照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涵盖了销售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若包含在开发产品价格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应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包含在价格内且由其他部...
一、正面回答: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以及其他建筑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法律主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