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体法的六要素是什么?

税收实体法的六要素是什么?
  • 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
    1、负税人。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造成的。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的基础性要素。这是因为:第一,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的标志。第二,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1、计税依据
    在表现形态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第二种是实物形态。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是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份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昊的再现。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3、税目
    划分税目的目的:一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二是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
    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税率
    1、概念: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2、分类:
    (1)比例税率: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基本特点是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2)累进税率: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其分类:
    额累:分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其中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率累:分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其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4)其他形式的税率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零税率与负税率。
    减税、免税
    1、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2、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3、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
    征收制度
    按纳税环节的多少,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的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纳税期限的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扩展资料:
    完善税收实体法体系的结构
    1、内外税制的进一步统一
    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 在税收课征方面采用内税和外税两套制度。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内外统一的税制模式,但这种统一并非彻底。
    在现行税收法中,仍存在着一种课税两种税收实体法或税费并存的现象。以企业所得的课税为例,目前 的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
    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都是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的不同,使实际税负差别很大。
    这不仅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在改革外开放日益深化,在加入WTO的新经济形势之下,应进一步统一内外税制。
    2、由价内税转为价外税
    我国目前仍以商品劳务的流转额课税的税种为主体税种,且这种状况也许并不会因为所得税占比重的日益增长而改变。
    所得税制度之所以成为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是因为它能有效的规避传统流转税对社会分工的阻碍以及对资源有效配置的干扰。
    而这已经因增值税制的产生和所得税本身在贯彻公平主义原则方面的局限性自然消灭,因此完善我国的流转税制度理应成为税收法律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自建国以来直至现在,流转税大部分采用价内税的形式。虽然采用价内税税收的负担比较隐蔽,便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但由于价内税易造成重复课税。
    因此它是以阻碍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以及造成效率损失为代价的,故而不可取。由价内税转向价外税,最终建立起 的流转税制度应当成为此次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实体法
  •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
  •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参考资料:
  •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及各税种的征税条例、细则等都属于实体法
  • 税收实体法的六要素分别是: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 3、代收代缴义务人。4、代征代缴义务人。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的基础性要素。这是因为:第一,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的标志。第二,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1、计税依据 在表现形态上分为两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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