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15号

      1995-03-07财政部

      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根据会计原理及《企业会计准则》,将由不同业务情况下产生的不同税种分别计入不同科目进行归集核算。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大流转税种,是由于企业主要业务产生的,除增值税根据税法价外税的处理直接计入负债,营业税和消费税及以此三种税缴纳金额为计税基础的城建、教附、地方教附(即附加税)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管理费用,是指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因此,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一些地方规费等,这些税种有些是不受主要经营业务影响,即使没有业务发生例如停产、歇业等也需要缴纳(例如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有些虽然是由业务产生(例如购销合同印花税),但与业务实际发生额没有直接关系。这些税种非常符合管理费用的定义,因此属于管理费用,在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三、其他业务成本,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为了体现会计原理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其他业务产生的的各项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四、购置资产发生的税费,按企业会计准则之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购置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各资产购置成本。
  •   1、土地增值税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②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③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5)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6)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借:主营(或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
  • 计入应交税金_应交土地增值税
  • 应交税金
  • 土地增值税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被确认为一项费用,因此它也会被记录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具体的会计分录是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处理方式可能会因企业具体情况和税法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企业有土...

  • 1、需要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2、税金需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3、不需要计入应交税金科目:契税、关税等直接计入采购成本或在建工程或...

  •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财会[2016]22号文规定之前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也同...

  • 相反,当项目开发完成后,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汇算清缴时,土地增值税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这一调整反映了企业已履行其税法义务,并相应地调整了当期的费用支出。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将这一税费视为运营成本的一部分,影响其净利润的计算。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依据其发生的时间点和项目状态而有...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