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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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2010年以后会有什么变化?也许会延续吧。
税收优惠:双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其中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则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按25%的税率征收。人才激励:双软企业可申请人才引进专项计划,享受...
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所得税优惠 双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新认定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可享有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此外,对于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还有机会获得更长期限的税收优惠。...
软件企业可享优惠政策如下:企业工资与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明确,为软件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包括:在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双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通常包括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二、增值税优惠 双软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可能免征或者部分免征增值税。此外,对于软件出口企业,...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x0d\x0a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