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文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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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报送资料。纳税人向第八税务所领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表》,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 (附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1)、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
(2)、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申报坏帐损失,应附送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及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帐款的法律文件;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凡在境内发生,应附送企业的应收帐款催收记录、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债务人财务报告或司法机关的败诉判决材料;凡在境外发生的,应附送企业的应收帐款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的确认意见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
3、办理时限。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一并备案。
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税法实施细则第...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果分配前子公司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母公司不用重复缴纳。但是,如果子公司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优惠,而母公司不享受,收到投资收益需要补齐母公司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