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 按工资总额14%范围内实际列支,是指,当发生了福利费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不用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反映。 可按照工资总额14%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部分,与应付职工薪酬无关 -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从费用中提取的、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比如职工的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以及职工集体福利的,也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
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要求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
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 新准则下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当期损益,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 宝贝应该这样计算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相应费用)- 福利费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费有结余怎么办?2008年是否还可以提取?基数如何掌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最近,有些纳税人向吉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咨询员小张举例作了解答。
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2008年首先使用这部分结余数,如果不足再按工资、薪金总额14%计算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例1,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5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怎样处理?
咨询员答复道,虽然实际发生额40万元超过扣除标准30万元,但不需要调整,也不能再计提,结余的10万元可在2009年继续使用。
2.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这时应区分两种情况:
(1)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2,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3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咨询员答复道,2008年可扣除20万元,以前年度结余的10万元结零。
(2)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3,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咨询员答复道,2008年实际发生的60万元都可扣除。当年允许扣除的数额是5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是用了2007年的结余。
例4,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咨询员答复道,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为使用了上年结余后,当年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是50万元。
第二,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赤字,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冲减,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
第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结余的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如果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原有的“应付福利费”科目是否保留?对此,咨询员答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福利费。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在“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应该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福利费支出。
1、打开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找到项目“二、职工福利费支出”(行次3)。2、“账载金额”填写账面记录中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金额。3、“实际发生额”填写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借方、“银行存款”贷方明细进行统计。4、“税收扣除...
一是企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二是,对于只是计提,但是没有实际支付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职工福利费可以按比例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
接着是应付福利费,它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在一定比例内是可以作为成本在税前进行抵扣的。这有助于减轻企业税负,同时鼓励企业通过提供福利来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两者的区别在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更严格,且即使未超过限额也只能扣除60%,而应付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后年度准予结转。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