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恶意取得 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积极主动的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降低相关风险。(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总之,纳税人如果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多做一些深入细致的工作,必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措施:
    (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
    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 抵扣进项税的,根据《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积极主动的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降低相关风险。
    (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
    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总之,纳税人如果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多做一些深入细致的工作,必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现实中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开具发票的问题。
    但是,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税收,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或者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开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的规定,为他人或自己虚开发票,或介绍他人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行为。
    2.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的规定,为他人或自己虚开发票,或介绍他人虚假开具普通发票,虚构企业成本,做薄企业利润,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国家坚决抵制“虚假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到底有哪些危害?小编这就来说道说道:
    1)对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就其虚假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当按照其虚假开具的金额补缴增值税;
    2)税务机关若检查到企业有虚假开具发票的,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 ;
    3)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判决是构成犯罪的。 或者未犯罪,但逃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占各种税应税金额总额的10%以上的,直接把该纳税信用登记评定为D级。
    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管理的措施将进一步加强。
    4)其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 虚假开具100张以上普通发票或者40万元以上金额的,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涉税企业和当事人要接受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18种联合惩戒措施。
    以上是虚假理赔行为的四大危害。

    以下,小编建议企业合理运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享受税收奖励返还和核定征收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目前,我国西部大开发及少数民族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把企业入驻在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园区,是最节税且合理合法的。

    1.园区对入驻的企业的增值税,按地方留存(50%)的75%~90%进行返还;
    2.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存(40%)的75%~90%进行返还;
    3.税收返还按月兑现,当月纳税,最迟次月返还款到账;
    3.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率0.5%-3.16%;
    4.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核定,综合税负3.5%;
    5.重庆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综合税率1.5%!

    有限公司税收返还案例:
    某贸易公司入驻小编所在平台合作税收洼地:
    年企业所得税800万,增值税1200万,
    则该企业应得到税收返还额:
    1.增值税奖励返还=1200*50%*90%=540万
    2.企业所得税奖励800*40%*90%=288万

    税收返还总额=288+540=828万
    2000万的税收,该企业可以得到828万税收返还额。

    股东、老板、财务等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否则不仅要补缴以前逃掉的税款,还需要每天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滞纳金,并处以高额罚款! 给企业带来名誉和纳税信用评级等损失!
  • 遵纪守法,远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纳税,合规开票, 企业才可以走的更久、更远。

  • 在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企业应当严格遵循真实采购业务的原则。这意味着,企业应通过与实际供应商进行交易并索取发票,而非从外部开票公司或网络上获取。企业应建立完善采购流程,确保所有采购活动都有明确的记录和文件支持。采购部门需与供应商确认货物详情、价格、交付时间等信息,并在收到货物后...

  •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一、发生真实交易 企业确实购进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而且供应商是开票企业,而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业需要注意:鉴于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义的业务员之间可能恶意串通以隐瞒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一...

  •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

  •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一、发生真实交易 企业确实购进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而且供应商是开票企业,而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业需要注意:鉴于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义的业务员之间可能恶意串通以隐瞒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一...

  • (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