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丢失怎么处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丢失怎么处理
  • 1.登报声名作废
    2.申请(附件为登报声名作废的条子)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因而,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
  • 可以到开票税务局去找原件印一张,他们开票后留有一张原件,再请他们给出个证明,应该可以的
  • 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的城市和单位所在地的城市的报纸上分别登报。
  • 直接写份遗失报告给当地的管理员盖章就了
  • 1.登报声名作废 2.申请(附件为登报声名作废的条子)《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

  • 可以到开票税务局去找原件印一张,他们开票后留有一张原件,再请他们给出个证明,应该可以的

  • 执合同原件、公章、外管证申请表,在税务部门,如果遗失,可执复印件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供外管证编号,也可核销,如都没有,请尽快联系税务部门协助办理;2、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或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有效期内已报验核销之日起十日内,...

  • 如果丢失了就应该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说明情况,并登报作废。然后申请重新开具。

  • 登报声明,一定的天数,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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