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涉嫌犯罪怎么办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 (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 的;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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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法律分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1. 税务稽查人员在立案后,如果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通常会在大约半年后,由刑事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 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需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得到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3.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第二条规定,稽查局在办理税务稽...
方案三:暂停税务处理和处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税收违法涉嫌犯罪处理的参考规定如下: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下简称《移送规定》)第三条:“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二、《移送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
如果发现有人涉嫌偷税漏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1、电话举报:拨打全国统一的税务举报电话12366进行举报。该电话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开通,旨在打击和预防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服务时间为7天24小时,全年无休。2、书信举报:通过书信的方式将举报材料邮寄给当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3、现场举报: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