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前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征收方式

房地产开发前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征收方式
  •   1、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的要求办理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2、另请参阅“国税发〔2006〕31号”及“国税发〔2009〕31号 ”两个重要文件。
  • 房地产开发前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
    从法律条文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三种:
    1、查账征收;
    2、核定征收中的定率征收(按本期收入*核定征收率实时计征);
    3、核定征收中的定额征收(税务局给一个具体数额)。
  • 计算公式: (未完工的收入*15%+利润总额)*25%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提前预缴的税率是25%。房地产预缴所得税主要考虑预缴的毛利率,缴税款=毛利X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

  • 答: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

  •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 1、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的要求办理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开发产品周期长,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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