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西部大开发企业能够享受何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西部大开发企业能够享受何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 2016年05月29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规定:“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在这里,我给大家推荐江苏工业园区,江苏为全国性质的总部经济招商重点城市,税收奖励比例相比全国有很大的优势,且地方政府大力支持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园区内有大规模的广告产业基地,针对大型科技公司、广告公司、服务行业、医疗行业、商贸行业等都十分欢迎。
    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江苏工业园区(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 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所有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税收优惠 1.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 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设在西部地区,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内容 自2021年3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企业需参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判断自身所属产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目录》界...

  • 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享有“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该优惠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因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企业,可按照公告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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