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基本定义

求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基本定义
  •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内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比如,2000年亏损100,2001年盈利10,2002年盈利10,2003年盈利10,2004年盈利10,2005年盈利10,2006年盈利10,只能补到2005年为止,剩下的亏损的50不能再补了
  • 1. 企业所得税亏损可以在后续会计年度内进行弥补,但最长弥补期限为五年。这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税收后,如为负数,可以留待以后年度调整。2. 纳税年度内的亏损,其亏损额允许向未来会计年度结转,但结转期限同样限定在五年内。亏损的计算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付...

  • 基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摘自《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因此,第8行中的本期数是填第3季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而不是本年度累计利润,第8行...

  •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

  •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例题 某企业为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2014年度该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8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2)全年产品销售成本3680万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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