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关于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关于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 基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 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亏损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 所得税核算中,企业亏损弥补的规定

  • 基本规则,就是当年的利润可以弥补以前5年的期间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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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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