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3号 营改增后营业税优惠政策怎么继续

财税23号 营改增后营业税优惠政策怎么继续
  • 营业税优惠政策仍将延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明确规定,原来营业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之后还将延续。“营改增”试点力图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基本得以继续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的特点,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而予以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具体而言,试点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和零税率项目。其中,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包括: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主要包括: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等。此外,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营改增全国扩围差额征税优惠政策基本取消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37号文中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取消了原试点地区中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相关规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征收过程中采取差额征税的政策,试图在一定范围内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此前试点地区在计算销售额时,对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37号文则在差额政策方面做出了调整,其他行业差额征税全部取消,仅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政策,即经 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因为融资租赁行业还有一部分费用是支付给保险公司、银行等,这些行业还是交纳营业税的,所以保留了这部分的差额征税政策。
      这一政策改变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影响较大,“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不能差额,又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其影响程度可想而知。
      地方营业税优惠“土政策”是否延续需重新审视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然而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越权制定了各种减免税“土政策”,包括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纳税前的减免优惠和纳税之后的税收返还,即先征后返,在税款入库之后,财政进行“退库”,将税款返还给企业。由于某些税种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如果擅自减免就等于变相侵蚀了中央收入。这部分地方税收优惠的“土政策”是否延续难以预料,需要视情而论,重新审视和调研论证。
      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制定的“土政策”有可能对地方招商引资是一种损害。比如,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建设一个文化产业园,搞文化企业,于是相关部门就免征这些企业的3%的营业税。但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便不能再直接免征,这些文化企业纳税必须要进入增值税纳税渠道,通过国税局上缴。当然,相关部门可把缴纳的税款再还回去,但是这个过程就变得更困难、更复杂。那么,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相关部门许诺给外资企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能不能兑现?这对地方政府来说,可能就是一个新的问题。目前,广东省财政厅已经发文,以前已经执行的,还按照原来的额度进行返还,这就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但相对而言,以后在招商引资当中再出台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招商引资造成负面影响。
      警惕不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税务风险
      税收优惠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对企业来讲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的法律风险,有的税务风险的存在是非常显著的,影响也是非常直接的。企业应当着重关注以下税务风险:
      (一)存侥幸心理钻税收政策空子
      试点开始前有很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优惠政策还将延续,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由于增值税优惠的标准和内容与营业税不同,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也是不一样的。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营业税优惠政策究竟该如何连续?如果税务机关从严控制,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如过税务机关放宽准入条件,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对此,企业应加强自律,与税务风险绝缘。
      (二)未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照公告的有关优惠事项确认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须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减免退税审批或报备手续。增值税优惠备案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类型,分为减免税资格备案和简易征收备案两种。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错误延续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内容及试点后的管理要求的考虑,本次“营改增”试点在增值税优惠政策设置时采用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增值税零税率均属于税收优惠方式,都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但是三者之间仍存在一些的差别。在此提醒相关企业,重视不同税收优惠方式给企业经营和收益带来的差别,在具体申请相关税收优惠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期限、抵扣额度、审批程序等规定。
      (四)误以为政策未列举的行为属于税优范围
      “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高低。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相比而言,增值税税率更高,这也会使企业税负增加。营业税优惠政策究竟该如何连续?税务机关如果从严控制,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列举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文件规定未有列举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盲目放弃减免税权利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一经放弃免税权、减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因此,相关企业如果准备放弃减免税权利,应当充分认识到放弃减免税权利的法律后果,即未来三年内均按照适用税率全额征税。因而企业在做出放弃减免税权利时,应当着眼于长远,统筹企业的整体经营,并慎重做出放弃免税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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