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开具发票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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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全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
2.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文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从上述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规定可以看出,不存在类似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即“开具发票”不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
如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且开具发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一、收入的确认条件是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
所以,达到这五个条件的就应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就应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局发布的“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 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 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开具发票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扩展资料: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可以看出,税务局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做出了如下的界定:
1、收讫销售款项当天:顾名思义,指的是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的是,有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该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
3、开具发票的当天:指的是,发票开具之日;
4、报关进口的当天:指的是,进口货物时,海关报关的当天。
由此可见,对于大多数内购内销企业而言,1-3项,满足任意一项,即达到增值税确认条件、必须缴纳增值税,其中1-2项,和是否开具发票,没有任何关系。 - 有些回答根本没有理解问题所问,就复制粘贴政策法规。
开具发票不一定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是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要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的条件来判断。延伸一点,会计上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三者各依据不同的规定。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可以看出,税务局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做出了如下的界定:
1、收讫销售款项当天:顾名思义,指的是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的是,有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该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
3、开具发票的当天:指的是,发票开具之日;
4、报关进口的当天:指的是,进口货物时,海关报关的当天。
由此可见,对于大多数内购内销企业而言,1-3项,满足任意一项,即达到增值税确认条件、必须缴纳增值税,其中1-2项,和是否开具发票,没有任何关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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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并不直接等同于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开票仅代表企业产生了收入,而缴税是基于收入计算后的结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需要依法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费。税费的缴纳情况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记录应缴税费,借方记录已缴税费。期末贷方余额显示尚未缴纳的税费,而借方余额则...
所以,达到这五个条件的就应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就应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税务局发布的“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
企业开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物资,需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和应缴增值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
因此,从理论上讲,企业在提供劳务后开具发票的收入应该符合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不应被排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之外。然而,上述通知中提到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如果企业在纳税期末预收的款项是工程预收款,且未开始工程,可能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通知规定,在该纳...
因此,若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即使在开具发票时商品尚未发出,仍需按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则无需确认收入。举个例子,假设一家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客户在2023年10月1日预付货款,公司则在当天开具了发票,但商品直到2023年11月1日才发出。根据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