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工资总额如何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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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工资总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提取数据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首先你是汇总纳税企业不?
如果是的话,就取你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啊。如果要计算各分支机构间的税分比例的话,就分开各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的金额就是了。
你这个问法,一头雾水啊。 - 在管理费用的工资里啊
- 应付工资 贷方发生额合计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工资总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提取数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
不论哪行业汇算职工福利按工资总额14%比例在“应付职工薪报酬”科目中的细目“工资”按全年贷方发生额累计数取数。
接着,填写“职工薪酬”部分。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保费用等所有与员工直接相关的成本。在填写时,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薪酬政策,确保数据的合规性与准确性。注意区分工资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避免混淆。最后,填写“资产总额”部分。资产总额反映企业的全部资产价值,包括流动资产...
一、正面回答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局备案后,汇总申报的,把分店的收入合计后申报纳税。将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相应栏次。分公司的分摊比例要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预缴申报时,除需要报送预缴申报表主表和分配表外,...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律师补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