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视同销售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外购货物视同销售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 朋友,你问的也正是我想知道的,我再把这个问题补充具体点:
    增值税视同销售你看这个贴子
    现在我想问的是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中外购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了6种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在第三条提到“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我想问,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资产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时如何确定购入时的价格
  •   外购货物视同销售,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确定,企业所得税可按购入时价格确定。
      视同销售是税法予以界定的范畴,指对企业非销售性转移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的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一样而征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大致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上述视同销售规定的(一)、(二)、(三)、(七)项;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同类平均售价体现销项税金,即上述视同销售规定的(四)、(五)、(六)、(八)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视同销售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法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即当货物转移至法人之外就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因此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较增值税而言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对外提供营业税劳务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也就是说,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对外提供营业税劳务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另一情况是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但资产所在地理位置发生了改变,从境内转移到了境外,但已经符合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视同销售,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涉及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缴纳也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缩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的规定没有分资产属于自制还是外购,统一按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没有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详细。
  • 是一致的,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也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 外购货物为什么要视同销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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