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可以一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法律分析: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可以,但是要看金额是做固资还是易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不影响税收一次性扣除。同时64号公告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