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城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预缴所得税?

同一城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预缴所得税?
  • 请熟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并严格按文件操作。
    只要是2级分支机构,都应该参与分配,按照你的说法,你这个分公司只能是二级的了。
    部分地区基于简化手续的考虑,一般会要求我们同一地市的分支机构不用预缴所得税。甚至直接要求我们把同一地市的分支机构做成2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建议你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严格按文件,对各个分支机构进行分配。同一地市的分支机构也参与分配,只不过分配的税款不一定要预缴,可以再年终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数的方式再补充交到总公司。
    2.挑一个同一地市的分支机构,其他的都作为他的二级以下机构,由这个分支机构统一分配这个地区所有的分配所得税。
    注意:
    1.所得税预缴没有实际意义,只要申报就可以,不会稽查或者罚款,关键在于汇算清缴要真实准确。
    2.分之机构的主管税局基本没有查账的权利了,只要你们的分配表经过了总公司税局的确认,分支机构那边就不会有其他问题了。

    特别说明两点:
    1.分支机构成立的当年参与分配,但是实际是分配不到税款的。
    2.做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不代表一定要去申报缴税
    3.分支机构利润高??你们各个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费用应该预提,不应该按照预缴分配数确定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费用。按照实际操作情况,2009年的年度汇算清缴确定的整个公司所得税费用,应该严格按照2009年度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比重新分配,这样分配下来的所得税费用才是各分店真实的所得税费用。
  • 同一城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按以下方法预缴所得税:
    1、在 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 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3、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4、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5、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 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 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在 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 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 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 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总分公司在同一地区,且属于同一个税务局,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吗?在季度时分公司需要报所得税吗?具体应该怎么填报请大家给指导指导,谢谢!
  • 不可以的。根据查询找法网得知:同在一座城市总公司不能给独立核算的小规模总分公司代付款,既然是独立核算,资金要独立设置账户。

  • 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利弊如下:1、利:(1)、独立核算可以更好地掌握分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进行分析、评估和决策,更好地实现分公司的管理和控制。(2)、独立核算可以更好地衡量分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分公司的业务拓展、市...

  •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同总公司一样,需要单独登记,单独申报。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要登记,但可以申请和总公司合并申报。汇总缴纳只有所得税才可以办理,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适用此条。

  • 独立核算下的分公司,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可以凭借当即工商部门审批下来的分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到当地银行办理分公司基本行开户。如果总分公司不在一个地级市,这种情况企业...

  • 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吗分公司是不可能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但可以独立核算财务,所有收支单独记帐,单独在当地报税,总公司期末汇总分公司报表.总公司收取分公司的管理费:由公司懂事会会议或公司章程来确定.总公司收不收取管理费用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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