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为什么企业还要逃增值税

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为什么企业还要逃增值税
  • 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但要由企业在销售时收取购货者的增值税,再交给国家。有些企业收取后就不交给国家,这就是偷税。现在正规叫法不是叫逃税,而是叫偷税。
  • 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但要由企业在销售时收取购货者的增值税,再交给国家。有些企业收取后就不交给国家,这就是偷税。现在正规叫法不是叫逃税,而是叫偷税。
    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现在正规叫法不是叫逃税,再交给国家,这就是偷税。有些企业收取后就不交给国家,但要由企业在销售时收取购货者的增值税,而是叫偷税
    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现在正规叫法不是叫逃税,再交给国家,这就是偷税。有些企业收取后就不交给国家,但要由企业在销售时收取购货者的增值税,而是叫偷税
    很简单,逃成功了就变成企业自己的啦!
  • 正因为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所以增值税也就成了价格的组成部分。试想,如果没有增值税,是不是价格就降低了?价格低了,是不是就增强了竞争力?这就是逃税的原因。
    常规的价格都包括两种,一种是“开票价格”,一种是“不开票价格”,开票价格就是所谓的含增值税价格(因为开了 ),高于不开票价格,也就是不开发票逃增值税价格。一般而言,无论是消费者端还是企业端,购买货物时开票纳税都于自身利益有损,对消费者而言,开票纳税抬高了价格和支出,对于企业而言,若税可以单列为进项税抵扣,则最终可以转出不承担,若税不能抵扣必须列入成本,那么企业就要承担税负。
    在企业端有税法和税务督察进行监管,严格的账簿审查可以防止购买货物不开票(账簿上表现为没有进项税)的行为。但是在消费端则没有这种监督手段,所以提倡“自觉索要发票”。
    还有一种行为是,企业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进项税发票(即实际未购货而购买货物发票),多报进项税,虚抵销项税,这样的话,虚抵的税额就是其少交的税额。从数学上来表示的话,增值税的一般操作过程是“先付进项税a,再收销项税b,再交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b-a”,那么企业实际的收支为-a+b-(b-a)=0,虚抵销项税即减少了缴纳差额b-a的部分,比如变成b-a-c,那么企业的实际收支为-a+b-(b-a-c)=+c,于是企业通过这种手段将应交税款c据为己有,这就是所谓的偷税。
  • 正因为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所以增值税也就成了价格的组成部分。试想,如果没有增值税,是不是价格就降低了?价格低了,是不是就增强了竞争力?这就是逃税的原因。
  • 因为厂家买东西的时候就带增值税,厂家卖给批发商的时候,批发商可以抵扣进项税,但他卖的时候还是按含税买,所以最终就消费者买了,自然就承担了税款
    会计懒虫
  • 最简单,就是消费者交的钱,跑到企业口袋里了
  • 代收了税,然后又逃了不交,这不就是赚到了吗。。。
  • 很简单,逃成功了就变成企业自己的啦!
  • 法律分析:企业的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是最终的纳税人。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十一条 ...

  • 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但要由企业在销售时收取购货者的增值税,再交给国家。有些企业收取后就不交给国家,这就是偷税。现在正规叫法不是叫逃税,而是叫偷税。

  • 法律分析: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款是在价格这外由购买方进行承担,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卖得出去那最终承担者就是消费者。其实所有的税收实际承担的人都是消费者。《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

  • 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是价外税,其最终承担者是该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卖方在销售产品的时候要在价外加收增值税,然后将该税金申报缴纳给税务局,其实质是一种代收代缴的行为,增值税的承担人是该产品的购买方,即最终消费者。

  • 法律分析: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款是在价格这外由购买方进行承担,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卖得出去那最终承担者就是消费者。其实所有的税收实际承担的人都是消费者。增值税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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