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实施后总机构管理费还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新税法实施后总机构管理费还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 不可以!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 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一、所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 境外总机构所负担,且与其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即,首先这部分允许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非居民企业在 境外的总机构所负担,且这部分费用是与其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否则不得作为本条规定的分摊费用。
    二、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这主要是考虑到,基于税收管辖权上的局限性以及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局限性等,若没有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协助, 的税务机关可能无法掌握总分机构之间的费用往来情况,所以有必要规定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提供证明文件的义务。
    三、有关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才准予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基本要求,若存在证据表明总机构分摊给 境内分支机构的有关费用不合理的,或者通过乱摊费用,以获取某种非法税收利益的,将不允许扣除这些费用。
  • 不可以!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 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

  • 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 新税法下关于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不让扣除了,必须是总机构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才能扣除

  • 以及独立法人如母子公司等集团间提供的管理费。实施法人所得税制后,总分机构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方式得以解决。这反映出,企业内部管理服务的费用,需通过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确保其符合税法要求。

  • 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可以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但是,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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