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吗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被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所得税上应确认收入,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贵公司在会计上应按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股息收入。
    因此,贵公司应作纳税调减500万元,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纳税调减额”500万元;
    第19行“18.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100万元,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否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需要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税法上不承认会计核算的权益法,所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一般成本法的计提分录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但是减值准备这个科目是不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的余额的,影响的只是净值。 类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原值”的关系。
    而权益法下:
    通常是直接通过投资收益来体现减值的:
    分录为: ;
    借:投资收益 ;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
    故而,直接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所以需要调整。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通知
  • 权益法下:
    现金分红产生的投资收益,不需调整。税法上分红免税,而会计上现金分红通过长投的“损益调整”也冲减了,因此二者的税会差异为0,不需纳税调整。
    因被投资企业利润而引起的投资收益,税法不认,因此会计上要进行纳税调减。如果该投资为长期持有,则不影响未来会计计税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成本法下:
    只通过现金分红产生投资收益,税法上免,而会计确认收入,因此会计上要进行纳税调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 参考资料 :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 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 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而税法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会计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与税法存在差异,应调减应纳所得 额,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 于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五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法律主观:不需要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 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权益法: 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例计价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第七条第十八项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

  • 需要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主要体现在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确认和股东权益变动的确认。当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时,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会相应增加,这部分增加额可能会产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时,需关注被投资单位的盈利情况及其税务影响。3. 纳税调整的具体操作 针对长期股权...

  • 1、投资分红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如果分红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条件,这100万元将作为免税收入,无需纳税调整。否则,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的税收优惠明细表,作为纳税调增项。2、权益法确认收益500万元:会计上,这笔收益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但在...

  •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该在纳税调整时应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企业只有从被投资企业取地分红或者实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只是账面的盈利,并未实际实现。这就好像企业买的股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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