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因此,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六)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接受捐实物投资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请问楼上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款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那么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吗?
  • 请问楼上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款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那么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吗?

  •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

  • 此外,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也可抵扣。因此,企业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其进项税额同样可以抵扣。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

  •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进项税额转出。其外的项目,视同销售。购入原材料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应税项目,因此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 企业购进货物后用于对外投资,不是不能抵扣进项,而是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所以,会计处理不是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而是要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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