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 这个不建议确认,
    相关风险报酬没有完全转移,
    你还保留对房子的管理权,
    相关成本不能可靠计量,
    先在预收账款呆着吧,
    什么时候交钥匙、交房、发入住通知书再确认。
    如果确认了,以后审计的话会大调。

    提醒一下,销控表和你的财务账一定要一分不差的对上。
  • 要确认收入,并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网页链接
  • 地产公司的收入确认时间一般以商品房结算,交付客户为时点确认收入。
    房子没完工可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以后按照合同结转利润以及计算成本。
    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一般来说交付的时候,就会有大量住房交付,但是销售的时候是一套一套销售的。这样造成一个结果就是,很长时间没有收入,一有收入就是大额的利润。
    其实现在房地产公司也可以把销售收入提前确认,只要把项目公司卖给其他公司就可以了。一个销售额10亿元的项目已经销售完毕,只需要继续建设就可以了。后续建设成本是很容易估计的,比如说合同2亿元,那么我给其他企业2.5亿元。这样就可以了,后续这个就由企业自己负责。

    扩展资料:
    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房屋价格涨跌都由买房人承担。符合第一点
    第二点,其实只是在建房子,但是没有享有管理权,最终管理权还是在业主。
    第三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点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已经全款收到钱了,收入金额可以靠确认,经济利益已经流入。
    第五点,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一般房地产公司都签的总包合同,在项目施工的初期可以预算出一个成本。工程施工企业也是根据成本预算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那么房地产企业更可以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确认收入
  •   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是按建房完工程度来确定结转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产预售合同所在地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作了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其他企业并无差别。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不难发现不同观点的端倪。
      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项目开发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多个会计年度。这是由房地产开发的性质决定的,一个项目从立项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工建设乃至项目建成,少则需要一两年,多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
      2、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3、产品成本计量相对滞后。一方面由于项目施工与其成本决算往往存在时间差,导致成本计量落后于形象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往往落后于商品房的建设。特别是“大盘”项目在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的情形下,往往存在一期商品房已经交付入住,而花园、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甚至尚未开工的情形,导致项目成本无法得到准确的计量。
  • 地产公司的收入确认时间一般以商品房结算,交付客户为时点确认收入。
    房子没完工可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以后按照合同结转利润以及计算成本。
    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一般来说交付的时候,就会有大量住房交付,但是销售的时候是一套一套销售的。这样造成一个结果就是,很长时间没有收入,一有收入就是大额的利润。
    其实现在房地产公司也可以把销售收入提前确认,只要把项目公司卖给其他公司就可以了。一个销售额10亿元的项目已经销售完毕,只需要继续建设就可以了。后续建设成本是很容易估计的,比如说合同2亿元,那么我给其他企业2.5亿元。这样就可以了,后续这个就由企业自己负责。

    扩展资料:
    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房屋价格涨跌都由买房人承担。符合第一点
    第二点,其实只是在建房子,但是没有享有管理权,最终管理权还是在业主。
    第三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点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已经全款收到钱了,收入金额可以靠确认,经济利益已经流入。
    第五点,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一般房地产公司都签的总包合同,在项目施工的初期可以预算出一个成本。工程施工企业也是根据成本预算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那么房地产企业更可以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确认收入
  • 可以确认收入,但要按建房完工程度来确定结转成本
  • 不建议确认——在房子没完全造好的情况下,风险还没转移,在此情况下确认收入,若之后销控表和财务账不一样的话,会面临审计大调的风险。
  •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产预售合同所在地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于实际收讫或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的价款确定收入额,付款方提前付款,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没有按时付款的按合同或协议日期为准。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帐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法律主观: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符合 销售合同 约定的交付条件; 2、已通知买方接收房屋,并且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取得买方认可; 3、与实测面积相对应的房款已经确定,发票开出,收到价款或者取得支付款的承诺函; 4、 商品房 屋的成本已经实际发生,...

  • 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1、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3、其余应收款能够收回;4、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

  • 法律分析:销售房地产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地产开发企...

  •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确认方法如下: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之日确认收入实现;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实现;提前付款情况,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

  • 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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