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区分执行差额征税和普通征税?账务如何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区分执行差额征税和普通征税?账务如何处理?
  • 差额征税,实际上就是说你的业务不全是你自己发生的,比如运输企业的联运业务,建筑企业的分包业务等,拿运输企业举例来讲吧,你的收入有一部分是交给别的运输企业来运输的,所以你的收入要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支出,这个差额征税。
    账务处理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 执行差额征税是依照《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的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项目,如交通运输业、代理业等。
    差额征税的计税额=(总金额-分包或分给他人的金额)/(1+3%)
    普通征税=含税收入/(1+3%)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税额计算
    由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办法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中是以“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规定的,并不属于简易征税办法,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选用此办法的,除了销售额中已抵减费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进项税额。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征收率3%
    举例:浙江旅游服务经营企业a公司于2016年5月承接了杭州某单位的旅游服务业务,合同含税总价1091800元,约定游览浙江、江西省际沿路景点,并同意由b旅游公司分包江西景点游览服务,分包金额436720元。a公司安排客人游览浙江境内若干景区,旅途发生住宿费235500元、餐饮费184210元、交通费65370元、门票费60820元、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21850元、购物费37040元,均取得普通发/票。本月a公司取得水、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550元,无其他业务发生。
    分析:销售额可扣除费用不含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购物费,因此本月增值税可扣除销售额为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扣除后的销售额为1091800-982620=109180元。
    假设a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征收率3%=109180÷(1+3%)×3%=3180元。
    三、会计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核算
    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接上例,假设a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应按3%进行价税分离:
    1.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9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1800
    2.支付b公司旅游服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4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720
    贷:银行存款436720
    3.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入账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5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900
    贷:银行存款5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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