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违背了哪些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规定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违背了哪些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规定
  •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根据 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的规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
      (1)对虚假陈述中个人责任的认定
      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③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解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⑥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3)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 常履行职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④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解释】《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4)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

  • 4. 隐瞒重要经营信息:万福生科隐瞒了生产线停产损失和经营政策变动,利用虚假宣传维持表面业绩。5. 财务报表分析:资产结构异常,如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大幅增长,以及在建工程的投资与进度不符,显示出财务数据的不实。

  • 以万福生科为例,其造假案件暴露了在财务报告中做手脚的问题。通过虚构交易、虚构收入等方式,试图在报表上营造出虚假的盈利表现,从而误导投资者与监管机构。这类行为直接触及了《企业财务制度》的核心,属于典型的财务造假。会计造假则更多地体现在会计记录与处理上的违规行为。例如,伪造凭证、篡改会计账目...

  •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深层次原因主要体现在:利益驱动、降低偿债压力、内部控制松弛以及发现可能性以及发现后受罚的性质和程度等方面。经济利益的驱动、上市带来的声誉和资本效应、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以及预期处罚的轻率是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主要动因。三、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万福生科财务案中的角色 中磊会计师事...

  • 财务造假手法包括高估收入、虚增资产和隐瞒重大停产等。金健米业的业绩对比揭示了万福生科盈利指标的异常。审计独立性和内部控制的缺失,让中介机构成为造假的帮凶,而证监会的监管压力也促使公司采取了不当手段。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被认定为审计不力,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事务所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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