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体、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会计主体、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 会计主体就是能单独记账算账报账的单位
    法律主体就是法律认可的单位,换一句话说有营业执照的单位
    会计主体的范围比法律主体要大一些,例如一个单位的某个A车间,赋予A车间的权力,能单独记账算账,赚了自己留着,亏了自认倒霉,A车间就是会计主体,而A车间没有营业执照,因此不属于法律主体。
  •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
    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
    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
    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
    这是因为:
    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
    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
    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
    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
    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
    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
    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和解;
    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
    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
    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

    此外。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
    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理论。
    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明征税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性。
    与“权力说”不同,“债务说”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所倡导的,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强凋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由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决定,而是应依据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税收要件”)来决定。该理论与德国1919年的《税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实,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很难一概而论。
    若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也许有助于深化相关认识。事实上,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同质,而是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又可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的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
    因而“权力说”的某些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纳实体关系中,又确实更侧重于税收债务的履行;并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来具体加以确定,从而使“债务说”又更有解释力。
    因此,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确有必要作出具体区分,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由于纳税义务是属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而用“债务说”来解释是更为合适的。
    这也是前面把纳税义务定位为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上,已经把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金钱债务。

    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税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晰,也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关系,有利于改进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不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 会计主体包括法律主体。所以你常会见到一句话“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 这是因为法律主体必须要求该主体具有法律上独立主体的资格,而会计主体不要求。比如一家公司是法律上独立的主体,是法律主体,同时它也要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主体;但这家公司的某个部例如销售部,它不是法律上主体(不能以“销售部”的名义去法院进行诉讼,只能以公司名义),但它每个月要进行销售方面的会计核算,是会计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
  • 亲,法…律主体按规定必须设立会计,进行独立核算,所以它也是会计主体。而会计主体不一定都有法/律主体资格。
    你可以这样理解,你给谁算账,谁就是你的会计主体。而法/律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它的特点举个例子。法/院/开庭审理,不论原告被告,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一定是XX公司坐在席上。如果街边的小餐馆,它没有法/律主体资格,那席上坐的一定是餐馆的老板XXX,而不会是XX餐馆。因为这个餐馆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但它可不可以设个会计给自己算账?可以,那它就是会计主体。
    再举个例子,有一家公司,下设三个车间。公司规定每个车间设一名小会计,月终报给公司的总会计进行汇总。假设你现在就是车间一的小会计,你给谁算账?你就给车间一算账,那车间一就是你的会计主体。车间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没有。它不能独立出庭,对吗?所以车间一是会计主体但不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这个前面说过了。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必须独立核算,它肯定有会计给它算账的,所以它是会计主体。这样我们就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法律主体都是会计主体,而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摘要】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是一回事吗为什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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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法…律主体按规定必须设立会计,进行独立核算,所以它也是会计主体。而会计主体不一定都有法/律主体资格。
    你可以这样理解,你给谁算账,谁就是你的会计主体。而法/律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它的特点举个例子。法/院/开庭审理,不论原告被告,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一定是XX公司坐在席上。如果街边的小餐馆,它没有法/律主体资格,那席上坐的一定是餐馆的老板XXX,而不会是XX餐馆。因为这个餐馆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但它可不可以设个会计给自己算账?可以,那它就是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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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方面有哪些区别【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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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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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觉上这里的“主体”似乎更像是客体,是会计人员需要处理的东西。“法律主体”简单说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主体也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主体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难看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含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主体。这和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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