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新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新
  • 为规范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新的认定管理办法。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在实地查验,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对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
    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 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8.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票发售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9.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1.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型或中型企业,在税务登记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可直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于经营规模大、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的货物购销渠...

  •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需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能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前一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旦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际经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

  •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 新注册的商贸公司,确实可以直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设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为新开业的纳税人,都有资格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通过申请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将...

  • 概述: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针对新设立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过程。此过程旨在确保企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和要求。所需资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分支机构提供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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