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 除《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参与评价之外的企业都可以参加。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除《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参与评价之外的企业都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然而,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企业将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二)在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4.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
第六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 人民共和国...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第二条规定:“(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